张子强,其犯罪团伙人数近40名,被控犯有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及窝赃等多项重罪。1998年12月5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早前由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张子强等5名主犯的一审判决,并根据最高法院的授权,依法核准其死刑。
当天中午,张子强等5名死刑犯人在宣判后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12月5日是个星期六,对于一般的广州市民来讲,这是他们一年52次双休日中间很平常的一次,跟过往的所有双休日没有什么两样。倒是在连续几天的阴雨连绵之后,5日的这个星期六,居然一早就阳光普照,暖洋洋的太阳把这个星期六变得既美丽又可爱,很适合到公园游乐场以及郊外度假,商店里人头攒动,生意兴隆。不过,在黄埔大道80号的广东省高级法院的门外却是另一种景象。
法院外,武装警察、特种警察、防暴警察和刑警、法警,依次排开,十步一岗,百步一哨。众多警察带着头盔,穿着避弹衣,装备着长短武器在街上把守,给人一种难以逾越雷池半步的森严感。
数十名律师、被告亲属,还有不少领到旁听证的市民,也都早早地来到法院,等待着依次进场。他们须经过登记核实身份,安全检查,才能获准进入法庭。香港和广东当地各大传媒的记者,云集在高级法院的门外,等着参加宣判之后的记者会。向负责入场登记的法院官员询问情况,一律地只有“无可奉告”4个字。
那么12月5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究竟在审理什么案件,要如此戒备森严呢?———是对张子强犯罪集团案件作出终审宣判。
对张子强犯罪集团的一审是由广州市中级法院负责的。
广州市检察院对张子强等36名被告的控罪罪名有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窝赃等等,共有10多项罪名。
广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
1995年初,叶继欢指使陈智浩、马尚忠、梁辉等人,劫持天津驻深圳商人李晨曦,抢劫价值651万余元的钢材提货单,并用封箱胶纸将李晨曦活活闷死,事后提走价值72万余元的钢材277吨予以销赃。1991年初,由叶继欢出资,马尚忠、陈智浩、朱玉成、李运等人非法购买AK47自动步枪和五四式手枪各两支,手榴弹6枚、子弹350发。同年6月,叶继欢纠合陈智浩、马尚忠等人进入香港,到物华街持枪抢劫5间金铺价值573万港元的金饰。
1992年3月,叶继欢一伙再次进入香港,蹿到大埔道,仍以持枪威胁的暴力手段,抢劫两间金铺,劫走的金饰价值168万港元。
这些跟张子强没有关系,那么为什么要跟张子强一起审呢?这就叫“拔出萝卜带出泥”。
1991年,张子强策划并实施了抢劫香港启德机场运钞车,轻易抢得现钞1亿6000万港币。事后张子强及其妻子罗艳芳先后被捕,命运就这样安排,让张子强在羁押的狱中,结识了叶继欢、陈智浩等悍匪。“大贼识大盗,惺惺惜惺惺”,他们就在狱中结了盟。1995年6月,张子强成功地骗过法庭,无罪获释,11个月后,张子强勾结叶继欢等绑架了香港富商李先生。
广州市检察院接着指控:
1996年5月23日傍晚,经过约半年的精心策划,在柯贤庭的策应下,张子强指挥陈智浩、梁辉、朱玉成、李运等一伙人,在香港深水湾道80号附近,以枪支、铁锤等作案工具相威胁,绑架了富商李先生,进而勒索港币10亿3800万元,张子强独吞3亿6200万元,其中3800万是张子强到李家“谈判”时私吞,然后又从10亿赎金中分得3亿2400万;陈智浩占据2亿9500万元,朱玉成、李运、柯贤庭各得赃款7500万元,叶继聪得6600万元,叶继欢得400万元,梁辉等3人各得360万元。
1997年9月,他又成功实施了一起绑架案。这回,他没有叫上陈智浩一伙,而是找了一起在启德机场抢劫运钞车的胡济舒、张志烽。张子强不喜欢陈智浩的血腥味,而且他认为在绑架李先生时,陈智浩及其手下人干得并不漂亮,手段并不高明。
广州市检察院指控说:
1997年9月29日,也是在半年多的精心策划和仔细观察之后,张子强一伙又绑架了香港地产商郭先生,勒索赎金6亿港币。张子强得3亿,胡济舒、张志烽各得3100万,甘永强、邓礼显各得1875万元,陈树汉等二人各得1500万元。
在广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指出陈智浩多次非法购买武器弹药爆炸物。而且几乎每次有暴力的案子,都有陈智浩的一份。正是由于陈智浩、马尚忠这两个亡命徒双手有血,暴行累累,属于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的重犯,所以他们跟集团主犯张子强一样,被法院判处死刑。在广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中,还有梁辉、钱汉寿也被判了死刑。
1998年10月30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张子强集团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张子强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绑架罪,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亿6210万元。
陈智浩犯抢劫罪,走私武器弹药罪,绑架罪,非法运输爆炸物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私藏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亿9564万元。
马尚忠犯抢劫罪,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
梁辉犯抢劫罪,绑架罪,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75万元。
钱汉寿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朱玉成犯抢劫罪,绑架罪,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553万元。
李运犯抢劫罪,绑架罪,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554万元。
除了上面那5人死刑,两人死缓之外,还有3人被判无期徒刑,3人被判15年有期徒刑,还有14年、13年的,等等。最低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一年,犯人名叫刘锦荣。他有大专学历,是36名被告中,文化程度最高的一个。刘锦荣的罪行是在陈智浩被警方抓获后,把陈智浩非法购买的一把五四式手枪、16发子弹、一支雷鸣登猎枪和26发猎枪子弹,藏匿在自己所住的深圳绿景花园的单元房里,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判决是10月30日作出的,但公开宣判是在11月12日,按照内地的司法程序,被告人的上诉期是从被告收到判决书的那天算起,因此,从10月30日到11月12日这十几天,等于是赠送给了张子强一案36名被告。据旁听者称,张子强听完对他的判决,表示没听清,请求法官用粤语再读一遍。当明白了自己的命运结果之后,张子强脸色骤然变白。法官问他是否要上诉,张子强表示要考虑几天。至于其他被告,一般也都没有表现出特别激动。只是到场听判的被告家属,反应各有不同,判死刑的家属连连喊冤,当场就哭了;而逃过一死的,家属就松一口气,并且一改审讯初期的抵触态度,直说“判决合理”。张子强的亲属没有到庭听审。据香港传媒报道,张子强的妻子罗艳芳在庭审头天也就是10月20日,离家去学钢琴。但是这也不能说明她无动于衷,实际上,罗艳芳曾在10月28日,也就是一审的最后一天,曾到庭旁听,并且当时就已经决定要上诉。
1998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对张子强等36名被告作出一审宣判后,除了朱玉成等7人没有上诉外,包括张子强在内的另外29名被告都提出了上诉。13日上午,张子强的两位律师童建华、劳敏生到看守所与张子强会面,研究上诉的内容与策略。按内地司法程序,上诉期内,被告不能跟家属见面,有关上诉事宜,只能与律师洽商,被告并且有权更换上诉律师,余汉俊等人就是据此更换了律师,但是张子强没有更换他的两位广州律师。13日上午,张子强跟律师会谈了约4个小时。看来不论是谁,人的那种求生欲望还真是很强的,尽管明知控方证据确实,自己罪有应得,上诉的胜算不大,但是只要有一线希望,还是会去争取。救命稻草,能不能救命先抓住再说。
上诉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的。29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的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只要有:(1)对本案司法管辖权继续提出异议;(2)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一审判决认定的主从犯关系不恰当;(4)一审判决定性不准确;(5)一审判决量刑过重;(6)一审判决忽略被告人自首、立功情节。
29名上诉人及44名辩护人要求二审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子强等29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广州市中级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高级法院。广东高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审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决定对此案进行不开庭审理。
二审不开庭审理,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它是这么规定的:二审法院的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那么,作为张子强犯罪集团案二审法院的广东省高级法院的合议庭,根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律师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就援用了这第187条规定,以书面审理,公开宣判的方式处理。实际上,高院的判决将是终审判决。
1998年12月5日上午,广东省高级法院对张子强等36人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走私武器弹药,绑架,抢劫,窝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等5名主犯的一审判决,并根据最高法院的授权,依法核准其死刑。
审判长宣布,1998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张子强等29名被告人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法院受理此案后,组成合议庭,经不开庭审理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要求上诉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均提供了书面辩护词。合议庭认为张子强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合议庭判决驳回张子强等27名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二审法院也对一审中的个别判决作了纠正。二审法院指出,原判对余汉俊量刑失重应予纠正,无期改为15年。原判认定陈树汉是从犯正确,鉴于他能如实交代赃款下落,使侦查机关追回大部分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适当再减轻处罚,8年改为5年。另外,广东省高院还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钱汉业在犯罪中使用了“珠担5109”号渔船,因公诉机关未作此一指控,所以此项判决不当,二审作了纠正,这艘渔船不作没收。
终审宣判完毕,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等5名犯人,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